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北京桥爱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为贫困弱势群体架起一座关爱的桥梁。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全部来源于基金会发起人北京澳达天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达天成”)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基金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 列席本基金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杨庄北里13号楼1层102房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扶贫扶弱,救助灾害;
(二)开展志愿服务;
(三)支持公益组织。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关心本基金会的发展,热爱本基金会的工作,愿意承担本基金会规定的义务,对本基金有重大贡献;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工作的权力;
(三)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和表决权;
(四)有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的权利;
(五)有义务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六)有义务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七)有义务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向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等;
(八)有义务保证捐赠基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捐赠、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捐赠(资助)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慈善项目;
(二)其它理事会认为重大的公益慈善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本基金会公益活动范围内的工作;
(二)本基金会管理费用等;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是指:
(一)一次性募集超过50万元的活动,属于重大募捐;
(二)发生50万元以上的资产变动,属于重大资产变动;
(三)一次性投资超过50万元的投资活动,属于重大投资;
(四)50万元以上交易及资金往来,属于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五)其它理事会认为的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遵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基金会的管理费用遵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报告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08月0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桥爱慈善基金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桥爱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桥爱慈善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基金会是对国内外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使用北京桥爱慈善基金会的资助资金,专注于儿童救医、助学、扶贫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平等竞争、激励创新”的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五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等;
第六条: 所有项目均需经过基金会秘书长及理事会审议、专家委员会评估、理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批准,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七条: 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八条: 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九条: 组织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是对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项目执行需指定统一的项目管理手册,按照标准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一条: 定期召开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及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经基金会项目部个财务部审核后,由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六条: 基金会项目部应会同财务部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并向秘书处和理事会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 申请拨款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交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绩效评估报告,基金会项目部会同财务部审查无误后,方可拨款;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定期提交项目报告,有基金会专家委员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报秘书处及理事会批准,评估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中期,经过基金会专家委员会中期检查,报秘书会和理事会批准后,按照专家委员会提出的调整或整改意见进行改进,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结束后,由基金会专家委员会对实施的项目进行评估验收,根据标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级,评估报告须报秘书长批准。经评估验收项目为不合格的,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除组织项目返工以达到合格外,还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阶段,经基金会专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终结检查评估后,行程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基金会项目部须向基金会提出结项申请,并报秘书长批准。所有项目文件由项目部统一备案,并在基金会档案管理系统中备份;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平台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指定信息专员负责项目的信息管理,信息专员接受基金会项目部的领导和监督。信息专员负责确保项目数据的及时准确,对项目实施提供信息数据的支持,适时对项目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基金会项目部;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项目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基金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方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北京桥爱慈善基金会秘书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北京桥爱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是对国内外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
第二条: 执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条: 财务制度原则上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第四条: 基金会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制度,在交通银行分别开立人民币账户和美元账户,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外汇管理总局的稽查、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和发展情况,今后陆续出台的新的财务管理制度、办法,属于本财务管理制度的延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涉及到本管理制度内容的,按新政策规定调整本制度。
第六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附财务管理制度。
(一) 现金管理制度。
(二)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三) 支票管理制度。
(四)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五) 会计内部牵制及岗位责任制度。
(六) 财务开支审批权限制度。
第八条: 出纳员为本基金会现金管理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并负责对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核算、检查与监督。
第九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 支付给工作人员的个人工资、津贴、福利、补助、医药费等款项;
(二) 支付给不能转账的部门、集体单位或个人用于购买物资和劳动报酬;
(三)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四)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五)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六)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为了加强现金管理减少闲置的现金,根据本基金会日常现金开支情况,确定本基金会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50,000元。根据核定库存限额,出纳员每日结存的现金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超过部分应于当日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一条: 现金的收支管理
(一) 现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须由出纳员负责。出纳员请假时,由基金会秘书长临时指定专人担任出纳工作。
(二) 业务活动中发生的一切现金收入,必须交由财务入账,不得自行保管和挪用,更不得私设“小金库”.出纳员对收入的现金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不得坐支。
(三) 向银行送存现金时必须注明款项来源,到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在支票上注明款项的用途。
(四) 取送大额款项时,必须安排专车,派人护送。
(五) 出纳员收、付现金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认真审核是否合法,各项手续签章是否齐全。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收、付业务应拒绝办理;对内容不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凭证,应予返回,补办手续。如遇伪造或涂改,虚报、冒领等不法行为,应及时报告基金会秘书长处理。对符合要求的凭证,收付款后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
(六) 现金报账时,经手人必须填写“支出凭证”,签字并经部门领导核批,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七) 因公出差借支差旅费时,必须填写“借款单”,经部门领导核批后,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大额借款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人员准备现金,否则由出纳员开出现金支票出差人员自己到银行领取。出差人员返回单位后五日内必须及时办理报账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时,要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情况送财务人员备案。
(八) 出纳员必须模范遵守结算纪律,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现金,不准单位之间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
(九) 在核算工作过程中发现长款或短款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报秘书长,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 现金的登记和保护。
(一) 现金账要及时登记,逐笔记载现金收、付业务,账目要日清月结。每日必须进行核对,保证账款相符。
(二) 每月结存现金、印鉴和已盖章的空白支票,必须锁进保险柜,保险柜号码必须乱号,保险柜钥匙必须随身携带,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三) 对现金管理进行抽查,并接受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出纳员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财务制度和结算制度的要求,做好银行存款的核算、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使用范围和方法。
(一) 基金会除按规定留存的现金定额以备日常开支外,其余货币资金必须全部存入银行结算户内。
(二) 基金会发生的各项结算款项,除允许使用现金结算方式以外,其余事项必须通过银行进行划拨转账。
(三) 基金会与银行之间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填制和取得各种银行凭证、付款通知单等书面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据以编制会计凭证作为核算依据。
(四) 出纳员每日收到的支票,必须于当日16时前送存银行,以便及时入账,并定期到开户银行索取“银行存款余额对账单”进行核对。
(五) 严格禁止以各种原因出租、出借、转让本基金会银行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 银行存款的登记与清理。
(一) 出纳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的结余情况,经常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
(二) 根据记账凭证,逐笔顺序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结出余额并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日记账月末余额要与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三) 出纳员要认真执行国家资金管理办法和结算制度,做好银行存款的核算工作,及时登账、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随时督促催办未达款项,掌握银行存款的动态和余额。
(四) 每月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与“银行存款对账单”逐笔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核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清原因,并报请秘书长批准处理。
支票是基金会对外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是由基金会签发通知银行付款的一种书面证明。必须加强支票管理,保证支票使用的安全和合法。
第十六条: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
(一) 现金支票只适用于支付给未在银行开户的单位或个人的小额款项以及基金会提取的工资、备用金和补足现金库存限额。使用现金支票,必须遵守现金管理规定,按现金的使用范围签发。现金支票使用的管理,按现金管理制度执行。
(二) 转账支票只能通过银行转账,不能提取现金。
第十七条: 转账支票的管理。
(一) 财务部门要设专人管理从银行购入的空白支票,并建立台账,登记购入日期、种类、起止号码、妥善保管空白支票及预留印鉴。
(二) 财务部门要建立支票领用簿,逐笔登记领用人姓名、支票号码、用途、金额、收款单位等,并由领款人签章。
(三) 支票的使用人领用支票时,需填写“支票使用单”,报部门领导签字,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到财务部门领取支票,并由申请人在财务部门登记签章。
(四) 凡基金会签发的支票,必须严格管理。结算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支付。财务部门在签发支票前必须查明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防止超过银行存款金额签发空头支票。当签 发支票后,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受银行处分时,由财务部门负完全责任。
(五) 签发的支票必须采取记名式,写明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并列明款项的用途和大小写金额,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由财务部门对支票结算单金额的大小写进行核对。基金会秘书长要对报销事由进行核准把关。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签发空白支票时,须经秘书长批准,并在财务部门备案。财务部门签发的空白支票,只限于转账支票,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和签发日期。如果收款单位名称尚不能确定时,可不填,但签发日期、支票的用途和限额必须填写,领用支票的部门负责人和经手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用途,在限额以内使用,对支票用途和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支票领用人要对空白支票负责,不得遗失,否则由支票领用人负全责。财务部门要加强对空白支票的监督和管理,对签发的空白支票要进行登记,并及时督促支票领用人员按规定期限报账。
(六) 支票领用的报账期限。一般情况从支票领用当日算起十日内必须报账,报账时需填写“支票结算单”,由经手人在“支票结算单”上签字,部门领导签字,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到财务部门报账。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必须写出书面原因,报秘书长批准后送财务备案,基金会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七) 支票金额起点每张100元,退款、找零以及结清账户的支票,不受起点限制。支票有效期为十天,自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一天。
(八) 基金会收到的转账支票,只能送银行转账,不能转 让和流通。
第十八条: 支票的签发。
(一) 支票的签发,按支票的签发要求内容填写齐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二) 支票签发“六不准”:
1、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2、不准签发远期支票;
3、不准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4、不准将支票作抵押;
5、不准签发印鉴不全、不符的支票;
6、不准签发假用途的支票。
第十九条: 支票丢失时,要立即向财务部门声明,并及时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责任人要提出书面检查,交秘书长核批。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情节严重,报请理事会批准给予责任人适当处分。
第二十条: 支票到期未用,应及时退回财务部门,并办理有关退回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支票发生作废时,应及时退回财务部,并重新办理领用手续。对退回的支票,财务部门应及时办理注销。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支票的管理,每日至少清查一次,并做到及时和银行核对,以防造成账目错乱。严格掌握支票的报销手续,及时清理未达账项。
会计档案是会计核算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作为历史记录保存起来的会计核算材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的规范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齐全完整和安全可靠。
第二十三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按年度分类设立档案,并设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地把会计档案管好。
第二十四条: 会计档案内容。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核算专业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 会计档案的立卷和归档。会计资料档案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要定期收集、审查核对、分别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一) 会计凭证:月度结账后按月分别整理装订成册,并注明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和编号,并加盖装订人的印章。
(二) 会计账簿:按年度立卷,立卷时要按账簿的种类、薄厚程度合订为一卷或分订为数卷。账簿应保持原来面目,活页账簿要撤出空白页,编写页号,装订成册,登记保管年限、项目、记账人姓名。每年的账簿要加帖封面,并登记清册。
(三) 会计报表等资料:按年度立卷,立卷时要区分不同的保管期限、种类装订成卷,编有页号,加装封面,并登记清册,每年终了后30日内存入到档案室。
(四) 对其他会计资料,如银行对账单,备查账簿,辅助账簿,有查阅价值的文件,财务报告及批示等,是分别装订成册,登记清册后一并归档。
(五)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使档案条理化,应编制必要的档案目录或卡片,每年终了后30日内及时填好档案清册目录。
(六)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
会计档案的存放,按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资料的形状分别放入档案柜,注明年度。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调阅。
(一) 会计档案必须建立查阅调阅清册,要严格办理调阅手续,并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方可办理。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未经批准不得复制。需要查账时,应由档案保管员查找,并登记时间,查阅人员姓名事由。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带出档案资料时,须出具借条,并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不得拆册,并要求限期归还。
(二) 会计档案是重要资料,借阅者必须爱护使用,不得涂改损失、丢失、转借、更不准带回家或公共场所。
第二十八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一)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需销毁时,由保管员登记造册,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销毁,并注明要销毁清册的时间、经手人和批准人,档案销毁时应有财务人员监销。
(二) 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等保管年限规定。
1、年度会计报表(决算)永久保存;
2、各种会计凭证保存十五年,其中重要文件契约要长期保存;
3、月度、季度会计报表保存五年;
4、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二十五年,其他账簿保存十五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存三年;
5、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保存二十五年,移交清册保存十五年;
6、对保管五年以上的档案,财务应办理移交档案管理手续,建立清册。移交时要一式两份,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并有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三方签字,移、接双方各保留一份,档案材料由档案管理员保存。
第二十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任何时候都要确保档案机密,保护档案的完整安全,非经法定手续和秘书长批准不得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财务部门必须至少设置会计和出纳员两人。会计负责登记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出纳员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及现金、支票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货币资金和现金的收付,结算及其登记的任何一项业务,必须由两人分工掌管负责。负责收付现金、支票及其他货币资金的出纳员不能管理和登记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负责记账的会计不得做现金、支票等收付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出纳员“三不”原则。
(一) 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稽核工作。
(二) 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三) 出纳员不得登记本单位的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簿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出纳员和会计的具体分工与职责。
(一) 出纳员负责现金、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结算财务专用章的保管,负责现金、支票收付的业务工作,负责与银行间的结算及票据传递,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并报告秘书长。
(二) 会计负责法人代表人名章、会计档案的保管,负责记帐凭证、会计报表的编制,负责月末帐务的结转,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负责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与查询,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并报告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内部会计人员工作之间必须互相核对、互相牵制、互相监督,防止差错、防止失误、防止发生贪污、盗窃和舞弊行为的发生。
为了加强基金会的财务管理,结合基金会财务开支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基金会《财务开支审批权限制度》。
第三十五条: 经费申请审批权限。
(一)凡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由秘书长审批。
(二)凡费用在3000元以上,由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六条: 报销办法。
财务人员必须依据经费申请批件和有关领导签批的有效单据办理报销手续(具体程序另文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北京桥爱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捐赠物及基金会各项目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捐赠方和受赠方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会的健康发展,提升基金会公开透明运作水平,接受社会监督,现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和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规定将相关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行为和其他信息公开行为。
第三条 基金会向社会公布以下信息:
(一) 年度工作报告。包括经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开展筹款、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情况,人员、机构基本信息和变动情况等;
(二) 接受捐赠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信息。包括捐赠款物时间、来源、性质(定向或非定向捐赠)、数额、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开展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等。
(三) 开展公益资助项目信息。包括公益资助项目种类、资助标准,申请、评审程序,工作规范等。
(四) 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公布有关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五) 基金会关联方信息。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方,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基金会与上述个人或组织发生的交易等;
(六) 基金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信息。包括机构章程、机构财务管理制度、机构项目管理制度、以及机构中主要决策、监管、任职人员的相关信息。
(七)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重大公益项目专项审计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在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基础上,本基金会为进一步公开透明运作,还确保公开更多信息:
(一) 保值增值报告、专项基金管理报告等专业性报告信息;
(二) 向上级业务主管单位上交的年检报告、各种性质和形式的评估所要求的信息、基金会自行向社会披露的静态或动态信息、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及其他依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凡对基金会工作和项目开展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和活动,需及时向社会介绍的,可举办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主要内容:
(一) 基金会公布重大事项;
(二) 项目的启动仪式及主要公益活动;
(三) 其他有必要发布的内容。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一) 按《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信息披露以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为原则,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 基金会信息披露主要途径:通过慈善中国、基金会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其他、主管部门认可或要求的其他公开方式。
(三)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慈善中国或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 新闻发布会的审批程序:
基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的,须由项目负责人将拟定的举办新闻发布会的计划上报秘书长,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登记备案。
第八条 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信息公开由指定专人负责上传更新信息。
第十条 基金会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媒体应当能够覆盖基金会的活动地域。
第十一条 基金会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基金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基金会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基金会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确需修改的,应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二条 对已公开信息的修改应向秘书长报备。
第十三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及时公开说明或澄清。除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向基金会查询有关慈善捐助信息,基金会将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查询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基金会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对已经公开的信息资料,妥善保管。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信息的具体发布及信息文件登记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基金会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对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快捷地查阅公开的信息,主动接受捐赠方、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基金会将信息公开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知识产权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但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北京桥爱慈善基金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桥爱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有效地对外沟通,规范新闻发布工作,增强基金会信息公开,树立基金会良好对外形象,为基金会的整体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更好地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特制定北京桥爱慈善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新闻发布是基金会通过电视、报刊、网站、微信公众账号等媒体,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发布基金会的基本信息、治理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以及其他重要新闻的活动。
第三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把正确的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 坚持与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相衔接。做好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制度与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的相互补充、相互衔接,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强化基金会信息公开,推动基金会治理更加公开透明。
第五条 坚持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闻宣传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客观、准确、及时地发布慈善公益新闻;坚持归口管理、统一发布。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基金会新闻发布的管理,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基金会各部门予以配合。基金会新闻发言人由秘书长担任,代表基金会对外发布信息。基金会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代表基金会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二) 指导新闻发布筹备、实施工作;
(三) 审核新闻发布稿和新闻答问口径。
第七条 基金会的新闻原则上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长批准,受新闻发言人授权,其他相关负责人可代为发布基金会相关业务信息。
第八条 基金会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 发布基金会的基本信息、治理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以及其他重要新闻的活动;
(二) 发布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处理情况;
(三) 针对社会舆论关注的、与基金会业务相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疑惑解释;
(四) 需要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基金会新闻发布的主要方式
(一) 新闻发布会;
(二) 以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发布新闻、声明、谈话;
(三) 组织新闻记者集体采访或单独采访;
(四) 基金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
其他民政部指定网站。
第十条 基金会新闻发布的主要程序
(一) 明确发布主题。基金会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拟定新闻发布主题,报基金会领导审定。
(二) 组织发布材料。新闻发布材料一般包括主旨讲话和背景材料。主旨讲话主要介绍要发布的主题内容,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在会上发布;背景材料应根据一个时期慈善公益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必要的答复准备;上述材料由相关部门提供,基金会秘书长负责总把关,报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审定。
(三) 确定发布形式和人员,以基金会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一般由新闻发言人发布,也可授权基金会其他相关负责人发布。
(四) 自主新闻发布会应相对固定场所,对讲台、背景、标识等规范化的场景布置。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是基金会宣传工作的重要方式,要充分发挥基金会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积极作用,促进基金会信息公开;要服务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基金会名义举办新闻发布活动或对外公开新闻和信息。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北京桥爱慈善基金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